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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居家养老|哈尔滨出台多项举措促养老服务发展

黑龙江居家养老,黑龙江哈尔滨为促进城市养老服务的发展,近日,哈尔滨市正在制定关于全面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目前,意见(讨论稿)已征求意见完毕,正在报送哈尔滨市政府审核。

一、简化养老机构消防审验手续内设医务室和中医诊所优先审批
征求意见稿提出,优化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审批报建手续。整合审批流程,将按照选址立项、规划报批、施工许可、项目验收四个阶段整合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简化养老机构消防审验手续,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机构,由住建部门依法尽快办理。依法经住建部门验收合格或备案的,即可投入使用、营业。今后哈尔滨市内设医务室和中医诊所的养老机构采用备案制度,并优先审核审批。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机构,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后,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哈尔滨市投资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后,享受与国内企业相同的产业优惠政策。

记者了解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将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配套用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达到标准要求的老城区和已建居住小区,要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由所在地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调剂以及通过实施老旧小区改造辟建等方式解决。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监管,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养老服务设施应尽量安排在一楼,相对集中配建,并设置无障碍通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提供给社会组织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预计到2022年,全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为100%。

二、构建中心城区“15分钟养老服务圈”
黑龙江居家养老,据悉,征求意见稿规定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的养老服务设施,构建中心城区“15分钟养老服务圈”,到2022年年底前,力争所有街道至少建有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有条件的乡镇也要积极建设。并努力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完成农村敬老院法人登记工作,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确保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特困人员应养尽养。将地理位置好、设施较完善的农村敬老院发展成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对农村居家和社区老人的医疗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并辐射到周边村屯和农村养老互助点。到2022年,每个县至少建有一所以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
鼓励留守老人较多、照料需求较大的村屯,利用闲置的学校、村“两委”用房等资产,兴建老年公寓、托老所,实行集中居住式居家养老。建立完善农村留守老人巡访制度,将农村留守老人全部纳入全国信息管理系统。

三、发展智能化养老、拓展旅游养老服务
推进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剩余床位可向社会开放,研究制定收费指导标准,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制度,重点为特困老人及“三低”失能(失智)老人、高龄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同时,加快发展智能化养老服务。依托“12349”市级助老公益服务热线,构建全市信息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整合各类为老服务资源,推动线上线下资源有效衔接。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信息手环、定位手机、紧急呼叫器、红外线报警器等智能服务工具,推广使用“敬老一卡通”,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项目。
积极拓展旅游养老服务,发挥湿地、森林、温泉、边境等特色资源和“冰城夏都”的生态环境优势,规划建设一批集休闲度假、医疗服务、养老服务于一体的旅游健康服务产业聚集区。积极发展候鸟式养老、旅游养老、农家养老等新兴业态。

黑龙江养老

四、非营利养老机构给予4000、8000元补贴每收一名老人每月给予50元补贴
黑龙江居家养老,征求意见稿研究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机制,由“补砖头”“补床头”向“补人头”转变。哈尔滨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备案、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4000、8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每收住一名老人每月给予50元运营补贴。对提供相同服务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政策。
实行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城乡“三低”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老人给予50-150元不等的护理补贴。为“三低”家庭中的独居、空巢及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三低”家庭中的老人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给予100-200元不等标准的资金补助,养老机构收住“三低”家庭中的老人,应按照资助额度减免相应费用。

来源: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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