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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政策规划|《“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近日,由民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编制的《“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正式印发,备受社会关注。6月18日上午,民政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有关情况。

《规划》共6章35节,分为3个板块,并设置1个指标专栏和10个重大工程项目专栏。值得一提的是,《规划》聚焦群众关切,回应社会期盼,提出了许多改革创新举措,如县级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全覆盖、推进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等等。
关于养老服务,《规划》在第五章“全要素构建养老服务体系,在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中彰显新作为”中,部署了优化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网络、壮大养老服务产业、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综合监管水平等方面任务。以下是养老服务领域的具体说法:
第五章 全要素构建养老服务体系,在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中彰显新作为
适应人口老龄化社会需求,持续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强化信用为基础、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优化供给结构、提升服务质量,有效强化基本养老服务,满足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重点数据目标: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55%(约束性);

乡镇(街道)范围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60%(目标性);

推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双城经济圈等区域设立4-6家康复辅助器具区域科技创新基地和检测技术平台;

推动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均拥有1名社会工作者;

到2022年底,培养培训200万名养老护理员;

支持200万户困难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

到2025年底,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在乡镇(街道)的覆盖率总体达到60%;

支持1000个左右公办养老机构增加护理型床位。

支持300个左右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养老机构。

第一节 加强养老服务保障

1、加强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逐步丰富发展服务项目。制定并实施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标准,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参考依据。完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因地制宜健全动态调整机制,提高补贴标准精准度和有效性,强化与残疾人“两项补贴”、社会救助等政策的衔接。

2、完善兜底性养老服务。做好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集中供养和失能照护能力。以重残、失能、留守、空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为重点,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

3、发展长期照护保障。推动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体系。配合有关部门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推动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群体范围。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商业保险有益补充作用,保障不同层面照护需求。

第二节 优化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网络

4、完善居家养老支持措施。推动各地建立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支持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健全建设、运营、管理政策,发展“家庭养老床位”。推动失能失智和高龄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推进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喘息服务。

5、优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大力推进城市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按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设施达标率达到100%。推进老旧城区、已建成居住(小)区基本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动构建城市地区“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努力解决大城市养老难问题。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管理,支持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低偿或无偿用于普惠型养老服务。

6、实施老年人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工程。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引导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配合做好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工作。支持社区养老设施配备康复辅助器具并提供专业指导。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协会、企事业单位开展社区互助养老活动。

7、推进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范围推动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发展具备全日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区域协调指导等综合功能的区域养老服务机构。根据人口分布、老龄化水平及发展趋势布局建设层次清晰、功能互补、区域联动的养老服务网络。

8、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发展。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线、保基本和示范作用。引导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重点面向中低收入群体、适度面向中高收入群体,满足老年人多层次、个性化服务需求。优化城乡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推动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5%。引导养老机构依托新兴技术手段,构建“互联网+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模式,培育服务新业态。鼓励养老机构向家庭提供生活照护、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专业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服务设施通过承包经营、委托运营、联合经营等方式,引入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参与运营管理。

9、积极推进医养结合服务。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站或其他医疗设施邻近设置。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等机构。健全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机制,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就诊绿色通道。

10、提升应急救援能力。构建“分层分类、平战结合、高效协作”的养老服务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国家养老应急救援技术服务中心,加强对地方养老应急救援力量的技术支持和服务。推动建立区域性养老应急救援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为本区域养老服务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供服务。

11、大力发展农村养老服务。构建乡镇牵头,村委会、老年人协会、低龄健康老年人、农村留守妇女、村干部、党员、志愿者等广泛参与的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格局。完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大力培育农村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强化农村老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逐步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水平。支持民族地区、特殊类型地区因地制宜发展农村养老服务。

12、推进养老服务适度普惠。大力发展普惠养老服务,为中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提供价格适中、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养老服务。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开展普惠养老服务,推动中央、省、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并支持其可持续发展。支持国有经济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投入,积极培育发展以普惠型养老服务等为主责主业的公共服务功能国有企业。

第三节 壮大养老服务产业

13、做强养老产业主体。发展银发经济,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促进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金融等行业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培育智慧养老等新业态,促进养老企业连锁化、集团化发展。大力培育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

14、促进老年用品开发。加快完善老年用品标准,推动老年用品生产研发,支持新兴材料、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集成应用与推广。开发适老化技术和产品,重点发展适老康复辅助器具、智能穿戴设备、服务型机器人与无障碍科技产品。

15、培育老年消费市场。健全行业标准和市场规范,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推动老年用品进家庭、社区、机构和园区,带动产品供给和产业发展。逐步推动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节 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16、健全人才教育培训体系。推进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育体系建设,鼓励养老机构为有关院校教师实践和学生实习提供岗位,参与专业建设,提高产教融合水平。支持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养老服务类职业院校。持续实施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大规模培训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推动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均拥有1名社会工作者。

17、发展养老护理员队伍。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到2022年底,培养培训200万名养老护理员。推动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建设全国养老护理员信息和信用管理系统,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入职补贴、积分落户、免费培训、定向培养和工龄补贴等优惠政策。举办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开展养老护理员表彰活动。

第五节 提升综合监管水平

18.健全综合监管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体制。实施全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提升养老机构规范化水平。建立“养老服务+信用”机制,建立覆盖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信用管理体系。

19.推进标准化建设。制定一批与国际接轨、体现本土特色、适应管理服务要求的养老服务行业标准。推动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鼓励养老机构制订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推动养老机构和行业组织实施标准化管理。

20.加强风险监测与防控。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规范,实现养老服务机构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防控能力。落实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处置工作行业部门责任,建立协同机制。发挥“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作用,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息联动机制,加大风险排查力度。开展常态化非法集资识骗防骗教育宣传,增强老年人群体识别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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