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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养老政策资讯|审议通过《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居家养老服务品质的高低,直接影响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近日,浙江绍兴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法治层面推动我市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让老人在家门口安享幸福晚年。

据悉,《条例》共八章三十九条,覆盖居家养老涉及的设施建设、服务供给、医养康养结合、扶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方方面面。从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作出《关于高质量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决定》,到第三十七次会议初审《绍兴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再到此次二审通过《条例(草案)》,这一关于养老的法治探索持续了三年之久,最终向各级人大代表和群众交出了亮眼答卷。

明确责任与义务,杜绝“踢皮球”现象
最近,越城区越都社区党委书记、主任诸妙茵因为居家养老服务一事忙得脚不沾地。她告诉记者,要抓紧把社区居家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梳理出来,尽快制定出一个可以满足老人多样化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改造方案。

作为市人大代表,诸妙茵曾多次参与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的立法工作,并结合社区工作实际,就明晰职责和服务内容、医养结合等提了不少意见建议。其中,有关家庭责任、政府(单位)职能的建议,正是立法过程中争论的焦点之一。

此次,《条例》着重突出了家庭的基础定位,理清了政府部门、乡镇街道、村(居)以及社会组织等提供的服务内容。条例对政府提供的服务内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内容乃至居家养老服务规范等,都作出了明确和细化。“比如我们社区,要与街道一级的服务中心错位发展、相互补充,他们要提供日间照料和全托,我们要提供日托或上门照护服务等,这些都是我们开展实际工作的抓手。”诸妙茵说。

在市人大代表丁玲月看来,《条例》明确了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义务,这为基层单位探索居家养老多样化服务提供了依据。

作为一名村委会主任,丁玲月对养老格局中家庭成员的缺位问题有着深刻体会。“特别是村里的一些高龄老人,子女在外地工作。有些人会托我们照顾留在老家的孩子,却不太管父母。但我们的服务范围毕竟是有限的,没法全天守着老人。明确了家庭成员义务,就可以探索一些有偿服务模式,比如让村里健康的、有爱心、有意愿的村民或相对年轻的老人跟高龄老人结对,闲置劳动力可以有收入,高龄老人也能得到更妥帖的照顾。”丁玲月说。

重视第三方作用,构建社会参与新格局
《条例》第二章、第三章多次提到社会组织、志愿互助。不难发现,条例所引导的,是居家养老服务从社区一家管理到社会共同参与的积极转变。

对此,市人大代表刘丽佳兴奋不已。她告诉记者:“我在参加调研和座谈活动时多次提出要加强社会组织力量。老人之所以孤独,很重要的一点在于和社会脱节,我们应该探索一条集全社会之力提供服务的‘养老之路’,通过志愿帮扶,把老人和社会紧紧地联系在一起,打造优质、健康、积极的居家养老服务新格局。”

市人大代表王美红是嵊州市快乐养老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在探索特色化、专业化养老服务方面,王美红颇有心得,但由于没有提纲挈领的规范性文件,许多工作都是“摸着石头过河”。“以前心里总是没底。”王美红说,《条例》第三章,将养老服务组织细分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对每一个主体都提出了服务规范要求,这对推动养老服务质量和从业人员专业水平的整体提升是有较强促进作用的。

市人大代表陈园表示,《条例》出台实施后将成为我市老年人养老的法律“护身符”。希望政府能加快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推动《条例》尽快落地,让老人实实在在快乐养老、无忧养老。
此次审议通过的《条例》,将于近期依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

来源: 绍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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