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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养老补助政策|石狮市养老事业发展奖励补助

昨日记者从石狮市获悉,近日,石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结合新形势下养老服务要求,对《石狮市推进养老事业发展奖励补助标准》进行修订。此次修订主要针对建设养老机构(镇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一次性开办补助、床位运营及护理补贴、等级评定奖励等进行修订完善。

据悉,在一次性开办补助方面,为推广微型养老机构,降低补助门槛,新标准将原床位50张以上修订为10张及以上的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其中,针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用房属自建、捐建,且核定床位10张及以上,备案手续齐全的,按2万元/床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用房属租房(租用期限5年及以上),且核定床位10张及以上,备案手续齐全的,按1万元/床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营利性养老机构按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补助标准的50%执行。

在床位运营及护理补贴方面,补贴的收住老年人对象范围扩大,即由原来的收住本市户籍的老年人修订为对收住本市户籍、持有本市居住证或连续居住满6个月及以上的老年人,按年平均实际入住的床位数计算,并且护理型床位养老护理员或医护人员与半护理、全护理老年人的比例不低于1∶5的,按自理老年人2400元/年·床、半护理老年人3600元/年·床、全护理老年人4800元/年·床的标准予以补贴。

在入住机构养老服务补贴方面,新标准降低低保家庭中老年人的政府兜底门槛,由重度失能老年人修订为失能老年人。同时,增加本地户籍连续入住养老机构满3个月以上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入住补贴,每月分别给予自理500元、半护理750元、全护理1000元的补贴。

来源: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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