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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条例|多地养老服务条例有哪些特点

近些年多地开始施行养老服务条例,各有特点。

一、10月1日起,《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施行。贵州:父母(满60周岁)住院子女有陪护假

  《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明确,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职工年满60周岁的父母或者由其赡养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鼓励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给予职工陪护假。

  职工是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15天;职工是非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7天。职工在陪护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二、广东:发展互助养老服务,优先满足中低收入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探索互助养老模式,支持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模式发展互助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资助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提倡低龄健康老年人帮助高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重病、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农村留守老年人。

  政府设立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以及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以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还应当按照相关协议优先满足中低收入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三、山东: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完善基层用药管理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政策,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为老年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提供方便。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完善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提供定期免费体检、疾病预防、健康评估、医疗咨询等服务。

  鼓励、支持发展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互助养老服务模式,提倡健康老年人帮助高龄、失能、独居、空巢、留守、重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四、南京:养老机构不得以还本付息等方式诱导公众购买养老服务产品

  《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鼓励用人单位在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一定时间的护理照料假,支持其进行护理照料。

  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所,为邻近社区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娱乐、健身等服务。

  养老机构不得以还本付息、给付回报或者约定回购等方式,诱导社会公众购买养老服务产品、养老公寓、预售卡、优惠卡,或者投资养老服务项目。

养老服务条例

五、上海:推进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自2021年3月20日起施行。

  支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即时接收和处理老年人的紧急呼叫,协助联系救援。对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老年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其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等多渠道筹资机制,对经老年照护需求评估达到一定照护等级的长期失能老年人,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者资金保障。

  在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从业的医师、护士、医技人员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的进修轮训、继续教育等待遇,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六、深圳:统筹推进老年教育,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老年教育,建立和完善市、区、街道、社区各级老年教育网络,实行老年教育资源、课程、师资共享,为老年人学习、社交生活搭建平台。

  用人单位职工和年满十八周岁且未在校就读的非在职人员,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费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0.1%的比例逐月缴交。参保人为职工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按照50%比例缴费;参保人为退休人员、居民及其他人员的,由个人缴费;困难人群缴费由财政给予补助。

来源: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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