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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管理办法(智慧居家养老服务质量)

智慧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管理办法

养老院养老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生活护理、健康管理和文体娱乐活动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包括养老院、老年公寓、敬老院、老年康复中心、护理院等。其服务项目包括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

《养老院院长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养老院院长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或卫生健康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近年来,山东省各地积极探索,完善了养老服务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了养老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但受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的发展水平等因素影响,养老服务质量发展相对滞后,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仍存在着供给不足的现象,农村养老服务水平仍然不高。

该办法规定,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的原则,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对城乡特困老年人、低保老年人、失能老年人、高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养老服务对象实行兜底保障,为农村低保对象、低保边缘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服务,为特困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和评估机制,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培育养老服务产业新业态,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利用现有资源和现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学校和其他设施,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探索发展上门服务、餐饮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为老年人提供就餐、文体娱乐、日间照料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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