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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养老政策资讯|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

福州、厦门、莆田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福建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19~2022年)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拓展家庭养老服务功能,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品质,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居家安养意愿,经研究,决定在福州市、厦门市、莆田市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现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加强政策引导扶持,巩固家庭在养老服务中的基础性地位,按照“宜公则公、宜民则民”的原则,遴选一批有参与试点工作意愿的、服务能力强的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服务机构,将养老服务延伸到老年人居室、老年人床边,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居家养老服务。通过试点探索,总结形成可推广、可复制、可持续的家庭养老床位“福建模式”,促进居家社区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试点规模
全省首批试点家庭养老床位不少于1000张。其中:福州市不少于400张,厦门市、莆田市分别不少于300张。

三、试点期限
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

四、建设要求
(一)功能定位。通过对老年人的居室环境和生活空间进行必要的适老化和智能化改造,在老年人家中设置具备机构服务功能的养老床位,并根据老年人的意愿和需求,依托专业化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化的居家养老服务。

(二)服务对象。服务对象以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为主。

(三)服务机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为依法登记备案的专业化机构或养老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遴选确定,并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与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设有24小时值班室,并能24小时响应老年人服务需求。

2、拥有可提供上门服务的专业团队,包括养老护理员、医护人员、康复师、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以满足上门服务要求、达到服务质量为原则,合理配备服务人员

3、建有能够满足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管理以及相关功能的信息化系统,并能按照规定与当地养老服务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4、近两年内未被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四)床位建设。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和居住空间条件,采用“地方财政支持、民政部门指导、服务机构实施”方式,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智能化改造,配备必需的老年用品,并达到《家庭养老床位适老化智能化改造指导清单》(见附件1)标准和要求:

1、对老年人居住环境的卫生间、浴室、卧室、客厅等关键位置进行必要的改造,配置必要的设施器具,满足老人居家生活和上门护理服务需求。

2、安装紧急呼叫设备,能通过互联网、物联网与所在地养老服务平台和提供服务的照护机构实现呼叫应答、预警处置。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在收到呼叫、预警15分钟内到达老年人家中,妥善进行情况处置。

3、鼓励通过智能床、智能床垫、智能穿戴等设施设备远程监测老年人生命健康体征数据,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实行每天24小时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护,并能基于数据收集分析,实现不少于1项的预警提示功能。

4、县级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对已建成的家庭养老床位进行合格性验收。

5、安装的适老化和智能化设施设备要提供不少于18个月的质保期并负责维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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